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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產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建筑工程糾紛、房地產糾紛、國有土地轉讓糾紛、拆遷補償糾紛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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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某幕墻裝飾有限公司與沈陽某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關于反訴原告主張的因反訴被告逾期完工的違約金。反訴原告就此提交了《公函》加以證明,但反訴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反訴原告未能提交該證據的原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規定,因該證據系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出具,反訴原告應留存證據原件,但其未能向法院提供證據原告,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認定。另,反訴被告提交的《施工現場簽證單》所載日期,在訴爭工程竣工驗收后,反訴被告仍繼續應反訴原告要求進行其他工程的施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的規定,因反訴原告就其主張的事實未能提供有效證據加以證明,故對反訴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
裁判結果
沈陽某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
遼寧某幕墻裝飾有限公司工程款2786721.39元;二、被告
沈陽某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
遼寧某幕墻裝飾有限公司保修金675532.37元;三、被告
沈陽某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
遼寧某幕墻裝飾有限公司違約金,以工程款1864806.2元為本金,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7年1月10日止,按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四、駁回原告
遼寧某幕墻裝飾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反訴原告
沈陽某置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1005元、保全費5000元、鑒定費20163元,均由被告
沈陽某置業有限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12427元,由反訴原告
沈陽某置業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李海鴻審判員聶雪人民陪審員朱鐵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書記員程慧本案判決所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未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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