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產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建筑工程糾紛、房地產糾紛、國有土地轉讓糾紛、拆遷補償糾紛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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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伙糾紛補充代理意見
針對法庭調查情況及原告的辯論意見,作為代理律師現補充說明幾點:
一、原告認為合作事實在前,簽訂協議在后,這根本不符合事實。理由有五點:1、如果真有合作之實,為什么一開始(承接到項目)不簽訂合作協議?這有違常理!2、原告除了在承接工程項目之前聯系被告與居間人撮合、洽談,由始至終并未盡其他義務;3、事實上該項目一直由居間人宋**掌控,因為居間人宋**的關聯公司沒有相應裝修施工資質,需要找一個施工單位,宋**讓原告尋找施工單位,最后找到了被告,所以說宋**與原告始終是在一起的,從原告幫助宋**聯系施工單位、幫助宋**代收100萬居間款、與被告簽訂解除工程施工協議時作為宋**的助理等等行為可以推定原告與宋**的主體存在重合性、利益及立場具有一致性。從這一點來講,原告并不是完成合作協議中的義務(當時也沒有簽訂合作協議),而是在為居間人完成委托事項;4、《合作協議》條款里面原告除了與居間人洽談履行了,其他的權利義務都沒有履行。為什么原告只履行了這一種行為?因為在簽訂合作協議之前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本不存在,其余的權利義務關系都是在簽訂合作協議時設定的。5、《合作協議》雙方明確約定了合作期限(2018年10月15日----工程施工完畢分配利潤后止),這個期限可以理解為計付利潤的期限與方式(不管合作是否發生在合作協議簽訂之前還是之后),被告在合作協議里面同時向原告聲明已經支出的成本費用,因為這涉及到在合作期限內分攤成本的問題。
二、原告負責付給居間人工程回款保證金100萬元,這筆款絕不是原告所稱的付給居間人100萬元保證金的意思,而是居間人從被告處應得的最后一筆居間款,由原告代居間人從工程款中收取并給付居間人。這個通過閱讀《居間協議》、《合作協議》的內容很容易理解。另外,原告代理人補交的中國農業銀行轉款記錄這份證據,該證據顯示有宋**的簽字。但與宋**本人在 《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居間合同》、《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協議》、《收條》中簽名的筆跡對比,筆跡差異巨大,名字中還有錯別字,將“得”寫成“德”,如果是本人簽字應該不會犯有如此低級錯誤。
三、原告代理人申請法院調取鴻*房地產公司單方委托的第三方制作的工程造價概算書,該申請毫無意義,只會拖延審理時間。關于對工程造價的鑒定,暫且不論是否是雙方委托、鑒定機構是否有鑒定資質、鑒定人員是否有資質、程序是否合法、依據是否合法等因素,最關鍵的是鑒定材料必須是經過質證過的證據,沒有經過質證的材料不能作為鑒定的依據。在《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協議》簽訂之前,因為鴻*房地產公司向規劃部門偷報面積,相關部門責令整改,鴻*房地產公司自行將被告施工裝修的所有做好的項目砸毀,也就是說做鑒定時現場都已不復存在,這種情況下做出的工程造價概算書還具有參考價值嗎?并且,該工程造價概算書是鴻*房地產公司與第三方(后接手施工的裝飾公司)之間的工程預算情況,跟我方無任何關系。我方認為原告的調查取證申請對本案無任何意義,只是扯皮浪費司法資源。
代理人:
日期: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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