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產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建筑工程糾紛、房地產糾紛、國有土地轉讓糾紛、拆遷補償糾紛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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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案件代理意見
關于原告起訴被告索要了工程利潤款的訴求,本代理律師認為被告沒有任何依據,理由有如下四點:
一、依據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第二條第7款約定:合作期限為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至施工完畢分配利潤后截止。也就是說原告只能主張分配合作期間的工程利潤,本條款的約定已經明確排除了原告分配協議簽訂之前的工程利潤的權利。當然,也沒有這樣的行業習慣。雙方合作期間為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1月29日,雖然2018年11月30日結算了2256000元工程款,但從時間的跨度來看,結算的是2018年7月11日到2018年11月30日期間的工程款。由此可以推導出,雙方合作期間所發生的工程量折算成工程款的話,根本不足2256000元。根據《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協議》第二條約定及鴻*房地產公司與被告共同委托的第三方統計的決算項目匯總表,被告收到的2256000元工程款僅是成本費用,根本就沒有利潤,這是原告、被告、鴻*房地產公司都已經認可的事實,被告已經多次告知原告合作期間沒有利潤,另外原告主張分配《合作協議》簽訂之前的利潤是不現實的,沒有法律、合同依據。
二、原告僅僅依據《合作協議》的內容主張權利,我方是不認可的。我方并沒有看到原告關于履行合作協議的各項證據。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如果原告僅是簽訂了協議而沒有完全或部分履行,那么就沒有權利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義務。根據《合作協議》,原告有5個主要義務:1、與居間人洽談,配合拿下項目;2、墊資義務;3、催款義務;4、監督鴻*房地產公司守約義務;5、協調工程施工驗收及結算。我方并沒有看到原告完全履行合作協議的證據。根據我方提供的證據,原告完全沒有履行上述各項義務,而是與鴻*房地產公司惡意串通損害被告利益,令被告損失慘重,在合作期間,原告接受鴻*房地產公司委托,站在被告的對立面,這種做法不僅從合同上屬于違約行為,在道義上也說不過去。
三、鴻*房地產公司與被告共同委托的第三方統計的工程決算項目匯總表顯示被告完成的工程量為31566059.64元,實際結算的工程款為23865464.4,差了7700595.24元,給居間人實際打款800萬,給原告打材料款50萬,從數據上分析,這個工程沒有什么利潤可言,除去損失及各項成本,被告粗略統計虧損大約將近1000萬左右。所以說,即使按照全部工程款計算,也沒有利潤,只有損失,如果原告對合作期間做擴大解釋,按照原告的邏輯,原告應該承擔50%的損失。
四、《合作協議》第二條第4款約定:原告負責同居間方和發包方協調工程款追繳、該工程施工驗收及結算。因被告工作不力給被告造成損失的,應該向被告賠償損失或從應分得的利潤款中扣除相應部分。第三條第3款約定:如果該項目因被告墊資、發包方違約、原告催款不利等因素造成被告損失的,甲方有權將已向乙方支付的利潤全部或部分追回。在合作期間,原告接受鴻*房地產公司委托,站在被告的對立面,與鴻*房地產公司惡意串通損害被告利益,令被告損失43970231.6元。依據《合作協議》第二條第4款約定,被告有權要求賠償或應分得的利潤款中扣除相應部分。原告給被告造成的損失巨大,沒有利潤可以分配,原告應該賠償給被告造成的損失。
綜上,原告的訴求沒有任何依據,請求法院給予駁回。
代理人: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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