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產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建筑工程糾紛、房地產糾紛、國有土地轉讓糾紛、拆遷補償糾紛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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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糾紛庭審意見
致: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根據我方及原告舉證、庭審調查狀況,本代理律師依據實事求是的原則,發表如下意見:
一、我方與原告之間根本不是合伙關系。《民法通則》第31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的稱為個人合伙”。合伙的法律特征如下:1、合伙是以合伙協議為成立前提的;2、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3、合伙必須由合伙人合伙經營、共同勞動;4、合伙人必須分享利益,并對合伙債務負連帶責任。根據我方與原告之間實際情況,雙方并不具備合伙的法律特征。理由如下:1、我方與原告沒有簽訂《合伙協議》,只有《合作協議》,并不具備合伙關系的協議基礎;2、原告由始至終沒有出資,完全是由我方獨自出資;3、原告沒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完全是由我方獨自經營、完成工程;4、原告對內沒有履行墊資義務、對外也沒有承擔債務,由始至終也沒有參與利潤分配。綜上,我方與原告之間并非合伙關系。
二、我方與原告之間也不存在合作關系。我方與原告簽訂《合作協議》并非真實意思表示,我方之所以與原告簽訂《合作協議》,是原告主動提出,聲稱簽訂《合作協議》僅是用于幫助我方向海南鴻*房地產公司索要工程款,以便證明原告有權直接向海南鴻*房地產公司索要工程款。這個從我方與原告簽訂《合作協議》的背景(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時間就可以證實這一點。另外,從雙方簽訂《合作協議》后的履行情況來看,協議里面確定的權利、義務均沒有履行,不僅僅是我方沒有履行,原告也完全沒有履行,而且這種狀態是由始至終的,據此可以推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本就不是真實的。如果是真實的,應該有履行行為、履行過程中雙方的交流證據(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催告證據、通知證據等等,但本案關于履行方面的證據完全是空白,嚴重違背常理!
三、原告所做的事項完全是完成居間人宋**的委托事項。從原告接受居間人宋**的委托,找到我方商談承接海南裝修工程項目的整個過程來看,原告所做的事情僅僅在我方承接項目之前以居間人宋**的名義聯系我方與居間人撮合、洽談,由始至終并未盡其他義務。從原告幫助居間人宋**聯系施工單位、幫助宋**代收100萬元居間款、與被告簽訂解除施工協議時作為宋**的助理等等行為可以推定原告與宋**的主體存在重合性、利益及立場具有一致性。所以,本質上原告與居間人宋**之間是委托關系,原告所做的事項完全是代宋**完成委托事項,進一步證明了原告與我方根本不存在合作關系,原告所做的只是他的分內之事,至于原告與居間人宋**有沒有利益分配關系,不得而知,也不是我方考慮范疇。
四、我方向原告支付材料款(轉賬已備注)50萬元人民幣,原告沒有履行,至今沒有返還。我方尚沒有向原告主張返還該筆材料款,但原告卻根據并非真實意思表示簽訂的《合作協議》,假戲真做,要求我方向其分配工程利潤,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突破了做人的底線。
綜上,請求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駁回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代理律師: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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