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產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建筑工程糾紛、房地產糾紛、國有土地轉讓糾紛、拆遷補償糾紛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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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規則問題
我國《合同法》第286條確立了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制度,最高法院在最新頒布的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中,用了將近四分之一的篇幅對這一項法律制度進行了極大的完善。雖然它是借鑒他國法律制度而設立的,但是在保護價值、行使程序等方面,又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這對于解決我國建筑市場上長期存在的拖欠工程款的問題,提供了很好的法律對策。
而其中對于審判實踐影響最大的,就是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規則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的經驗來看,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規則主要包括行使條件、行使主體、行使期限、行使范圍、行使方式和行使限制等六個方面。
規則一
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條件
我們知道,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來源于對發包人存在工程債權。而根據我們法律規定,承包人欲獲得工程債權,必須保證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合格。因此,承包人欲行使優先受償權,其首要條件必須是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百年大計,質量優先,這是確保工程質量合格,同時兼顧保護農民工利益的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體現。
規則二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主體
我們知道,在建設工程實務中,實際施工人的種類有很多,有承包人、分包人、轉包人、掛靠人等。我國法律規定,僅有與發包人之間合同關系的相對人,才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這就排除了掛靠人、轉包人、分包人等施工主體。
實踐中有一個需要探討的法律問題,當承包人將工程款債權轉讓時,優先受償權是否一并轉讓?這個在實踐中帶來很大的爭議,我們知道,優先受償權所保護的是工程款債權,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除專屬于債權人人身外,受讓人可以取得與主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因此,優先受償權作為依附于工程款主債權的從權利,理應隨著工程款債權的轉讓一并轉讓,據此,工程款債權的受讓人也具有行使優先受償權的相應主體資格。
規則三
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
我國《合同法》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均規定了,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為六個月。從優先受償權的法律性質來看,它是一種形成權。因此這六個月是除斥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延長的情形,也不允許當事人約定延長或縮短。當承包人沒有在這六個月的除斥期間內及時行使優先受償權的話,權利將被消滅。
那么,這六個月從何起算呢?
法律作出了規定,應當從發包人應當給付工程價款之日起算。實踐中需要掌握的是,應當給付工程價款的理解。
第一,施工合同有約定的,我們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付款時間,來認定應當給付工程價款之日,這也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
第二,施工合同沒有約定應當給付工程價款之日,我們以工程款支付條件成就日予以認定。當建設工程已經交付的,我們以工程交付日作為認定依據;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但承包人遞交了竣工結算資料的,我們以承包人遞交竣工結算資料之日作為認定依據。如果工程既沒有移交,竣工結算資料也沒有遞交的,這個時候我們應該認定工程款結算條件沒有成就。承包人此時不能主張優先受償權。
規則四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范圍
我國法律規定,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范圍以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工程款組成的確定依據來予以認定。這就排除了工程款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適用。而對于工程款的組成,從現有的行政法規來看,包括施工成本、利潤和稅金這三項。
規則五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方式
我國法律對于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方式沒有規定,實踐中訴訟是最常見,也最被廣大大眾所接受的一種行使方式,就是由承包人提起優先受償權確認之訴。同時,我國《合同法》第286條又賦予了承包人可以通過與發包人協商將工程折價以使工程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承包人通過協商將工程折價以支付工程款的方式,也是行使優先受償權的一種方式。除此之外,實踐中爭議很大的是,承包人能否通過以書面致函的方式行使優先受償權。最高法院對此有相反的判例,既有確認這一行使方式的判決,又有否定其效力的判決,我們也期待最高法院盡快能給出答案,統一認識。
規則六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限制
我們知道,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是相對的,沒有不受限制的絕對權利,承包人的工程優先受償權也是如此。根據法律規定,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對象是可折價、可拍賣的建設工程,因此,對于性質上不宜折價、不宜拍賣的建設工程,是不能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對于這一限制條件,大家需要在司法實踐中引起足夠的重視。
對于不宜折價、不宜拍賣的建設工程,我們在理解上需要掌握以下幾點:
第一,公益優先是我國司法和立法所應遵循的一項基本價值取向,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不能超越社會公共或公益目標。因此當建設工程涉及政府、軍事等社會公共設施,以及學校、醫院等社會公益設施的,承包人不得行使優先受償權。
第二,從生存權優于其他一切權利的司法考量出發。購買商品房的消費者的權利要優于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當消費者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承包人不得主張優先受償權。其中我們要注意,消費者僅限于購房自住者,購房目的是為了出租或者投資炒房的,將不能對抗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同時,商品房的性質僅限于住房,寫字樓或商鋪不屬于法律保護的對象。而對于“大部分”購房款的認定,我們以超過商品房買賣合同總價款的50%以上為認定標準。
第三,動遷房安置工程是一項民生工程,它直接影響到眾多被拆遷人的居住權。如前所述,生存權優于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因此,當建設工程涉及的是動遷房安置工程的,承包人不得行使優先受償權。
第四,違法建筑。我們知道,違法建筑它不具有物權法上物的概念,它既不能進行權屬登記,也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后果,更不能通過折價或拍賣的方式使違法建筑予以轉讓、處分,因此,建設工程涉及違法建筑的,其性質同樣歸于不可折價、不可拍賣的建設工程。
來源:上海一中院 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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