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產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建筑工程糾紛、房地產糾紛、國有土地轉讓糾紛、拆遷補償糾紛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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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應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承攬合同的一種,亦屬于承攬完成不動產工程項目的合同,其都屬于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的一方當事人為另一方當事人完成某項工作,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工作報酬的合同。有義務完成工作成果的當事人,稱為承攬人或者承包人;有義務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工作報酬的人,稱為定作人或者發包人。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屬于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承攬人或者承包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作,而定作人或發包人必須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雖然承攬合同與工程建設合同均屬于完成工作項目的合同,但是,由于建設工程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完成,工程建設合同除具有一般承攬合同的特征外,更具有與一般承攬合同不同的特點,如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以法人為主,其投資大、周期長;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物是建設工程而不能是其他物;建設工程合同系要式合同,國家對其具有嚴格的監督和管理;而且對國家的基本建設工程還要體現其計劃性等特點。因此,我國原《經濟合同法》《合同法》將建設工程合同作為不同于承攬合同的一類新的合同作出規定,且《民法典》仍采用這種分類方法。由于建設工程合同是從承攬合同發展而來,其仍與承攬合同有著密切的關系,所以《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
《2004年解釋》第十一條曾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在本解釋編纂過程中,有意見認為,《民法典》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違約責任,確立的是嚴格責任原則,而不是過錯責任原則,本條原規定以“過錯”追究承包人的違約責任,與《民法典》規定不符,建議加以修改完善。本條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七百八十一條和第八百零一條以及《建筑法》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和第七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作出的規定。故將條文中的“過錯”修改為“原因”;同時將末尾一句的“應予支持”修改為“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以與本規定其他條文的表述保持一致。本條規定包括以下兩層涵義:(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承包人應承擔責任;(2)對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發包人提出無償修理、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絕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或者請求承包方支付合理的修復費用,而且對發包人的該項請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我國《建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質量負責。建筑工程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據此,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就建設單位與承包人即建筑施工方來說,一般其責任應由承包方承擔。但建筑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其原因也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既可能是勘察、設計、監理方面的原因,也可能是建筑施工企業施工造成的。因此,建筑工程質量問題涉及的有關責任分擔問題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對建設工程質量
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規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
工程設計圖紙是施工的依據,施工技術標準亦稱為施工技術規范,按照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是建筑工程質量得以保證的重要前提,也是劃分責任的重要依據。在建筑施工中有些施工方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偷工減料,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標準要求的工序施工,在施工過程中用次料或少用料,這些都會嚴重影響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造成事故隱患。再者,建筑工程施工方還存在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的行為。建筑工程設計是施工方據以施工的依據,施工方應當嚴格依照工程設計進行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方擅自修改工程設計是建筑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的原因之一。
2.建筑工程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造成的質量問題
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合格是造成建筑施工質量問題的直接原因之一。因此,嚴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質量的檢驗,是保證施工質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建筑工程施工方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是要依據一定標準進行的,即應依據建筑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建筑工程施工方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是防止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用于建筑工程所采取的措施,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使用。如果施工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而產生質量問題,建筑工程施工方要負責任。建筑工程施工方對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拒絕使用的,由此產生的后果是誰的責任就追究誰的責任。
3.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出現問題;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留有滲漏、開裂等問題
建筑物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工程的質量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得到確保。所謂建筑物的地基,是指支承由基礎傳遞的上部結構荷載的土體或巖體。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首先要求地基在荷載作用下不致產生破壞;其次組成地基的地層因某些原因產生的變形不能過大,否則將會使建筑物受到破壞,因而無法滿足使用要求。所謂建筑物的基礎,是指結構所承受的各種作用傳遞到地基上結構組成部分。它是建筑物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筑物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是建筑工程的重要基礎和主體。如果一項建筑工程在一定期限內若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出現質量問題,即使其他部分施工質量再好也難以保證整個建筑工程質量。因此,建筑物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同建筑物整體結構質量密切相關。在建筑工程的質量問題中,房屋屋頂滲漏、墻面開裂等質量問題較為嚴重。屋頂滲漏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工序未按照技術規定進行,或建筑材料不合格造成的。墻面開裂也主要是施工方面的原因。屋頂是建筑物的頂部結構,其應堅固、耐久、防滲漏,并具有保溫、隔熱等性能。墻面是指墻體表面,其應當可觀、防開裂,這是合格建筑工程應達到的基本要求。另外工程質量缺陷還應包括:地面、樓面、門窗工程等出現的問題;室內地坪空鼓、開裂、起沙,廁所、廚房、盥洗室地面泛水、積水,陽臺積水漏水等質量問題;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的質量問題;電氣的線路、開關、電表的安裝,電氣照明器具的安裝給水管道、排水管道的安裝等出現的問題;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的質量問題等。
二、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問題
因建筑工程施工方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質量瑕疵的,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條、《建筑法》第六十條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的規定,建筑工程施工方對已發現的工程質量缺陷應當無償修理、返工及改建等,以達到約定的質量要求和標準。建筑物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問題,直接關系到建筑物的安危,當發現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出現質量問題時,如果能夠通過加固等確保建筑物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方應當負責修復;不能修復造成建筑物無法使用的,有關責任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房屋屋頂滲漏、墻面開裂等質量問題,建筑工程施工方應當及時采取修理、返工及改建等方式消除工程質量瑕疵,這是建筑工程施工方必須履行的義務。上述所談到的問題既然是建筑工程施工方應當履行的義務,那當其不履行其義務時,應如何處理?根據本條規定,當承包人拒絕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時,發包人可以請求減少工程價款或者讓承包人支付合理修復費用。雖然法律對此問題沒有進行明確規定,但審判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承包方對工程質量拒絕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而發包方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或請求承包方支付修理費用的案件。在辦理這類案件中,對減多少工程價款及合理修復費用應如何確定是經常會遇到的問題。一般來說,減少的工程價款數額及合理修復費用就是工程質量修復所實際發生的費用。其包括對原不合格工程進行拆除、重新返工、修復的建筑材料、機械設備及人工費用等。對減少的工程價款數額及修復費用在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可采用對質量修復費用進行鑒定的方法予以確定。當然發包方在請求承包方承擔質量修復費用后,不影響其依照合同約定及有減少工程款的一方應作為是對主張給付工程款一方的抗辯事由提出,還是應另行提起反訴。該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做法不一。一種意見認為,主張減少工程款的一方是抗辯,無須再提起反訴。其理由是,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工程質量均有約定,在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時,一方就可在另一方主張支付工程款的同時,向其請求減少給付工程款,無須再提起反訴;而另一種意見與前一種意見完全相反,認為減少工程款數額不是抗辯事由,系一個新的訴訟請求必須提起反訴,人民法院才能一并審理;還有第三種意見是,對雙方合同有明確約定的,如合同約定,工程質量有瑕疵,減少給付工程款的數額或者約定工程質量有瑕疵,其修復費用應從給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等,就可以認定被告提出的請求為答辯事由,而不認定為一個新的請求,對此就可以直接減少給付工程款數額或者將質量瑕疵修復費用予以扣除,但是必須是雙方合同有明確約定的。否則,被告的請求應認定為是一個新的請求,必須提出反訴,人民法院才可一并審理。
以上三種做法在審判實務中均存在,而且在原告追索工程欠款,被告即提出工程質量問題,請求減少給付工程款數額的案件越來越普遍,對被告的這一請求到底應當確定為答辯事由還是反訴,目前尚無明確規定,因此,造成審判中做法的不統一。對此,我們傾向于同意以上三種意見的第一種意見,即被告主張減少工程款是抗辯,無須再提起反訴。具體理由是:
(1)被告的請求沒有形成一個獨立的訴。從訴訟法學角度而言,所謂答辯是指被告或者被上訴人享有的對原告或者上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駁。其行使的目的是切實有效地維護當事人自己的合法權益,也便于法院審理案件時能夠兼聽雙方當事人提出的理由和意見,全面查清案情,分清是非,從而正確處理案件。而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中,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一種獨立的反請求,目的是抵消或者吞并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答辯與反訴都是被告或者被上訴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但答辯不會增加新的訴訟法律關系并導致訴的增加,而反訴的基本屬性是訴,反訴的成立意味著成立了一個新的訴訟法律關系;答辯的目的是直接否定對方當事人的訴訟理由和請求,答辯是義務人依據法律規定對權利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例如,訴訟時效是義務人經常援引的一項抗辯事由。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原告)的義務是依照法律或合同約定交付合格工程,即沒有瑕疵的工程,而發包人(被告)的義務是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在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欠款時,被告提出工程有質量瑕疵,請求減少給付工程價款的數額,是因原告未履行其義務交付合格工程,而導致被告提出拒絕履行支付約定工程款義務的抗辯的請求。這一請求僅導致被告不支付合同約定的工程款的數額,而未產生新的訴訟法律關系,也沒有導致訴的增加。因此,未形成一個獨立的訴。
(2)被告的請求沒有抵消或者吞并原告的訴訟請求,其不構成反訴。一般認為反訴的目的是抵消或者吞并原告的訴訟請求。在建設工程欠款糾紛中,被告提出拒絕履行支付全部工程款義務的抗辯請求,是在被告認可尚欠原告的工程款的前提下,提出原告交付的建設工程質量有瑕疵,請求在所欠工程款中扣除修復費用后,再支付工程款。
因此,被告的這一請求,沒有抵消或者吞并原告請求工程欠款的訴訟請求,其不構成反訴。
(3)在具體的審判實踐中,此類案件絕大多數是按照第一種意見即用抗辯方式處理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就此類似問題規定,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后訴請買受人支付價款,買受人以出賣人違約在先為由提出異議,買受人拒絕支付違約金、拒絕賠償損失或者主張出賣人應當采取減少價款等補救措施的,屬于提出抗辯。該規定內容與發包人向承包人主張減少工程款的問題類似,原則上應以同樣方式處理。為保持司法操作連續性,維護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不應當輕易改變原有的慣常操作方式。
另外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建設工程欠款糾紛中,如果發包人因建設工程質量瑕疵造成自身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而向承包人提出賠償請求的,則應當提出反訴,人民法院可以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并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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